湖北中瑞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练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北中瑞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5655号
原告:武汉练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汤逊湖北路**国测科技总部空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中瑞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詹波,董事长。
原告武汉练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中瑞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武汉练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北中瑞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练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练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168元,由原告武汉练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