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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982执保1084号 申请人:***,男,1971年2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4年5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山西省沁水县。 被申请人:***,男,1970年3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申请人:***,男,1983年7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申请人:***,男,1972年6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申请人:鑫龙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司前畲族镇捌柒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MA2CP48G0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建,男,1979年2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新蔡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鑫龙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鑫龙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150000元予以冻结。案外人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所提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鑫龙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11500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仿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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