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冶鑫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民辖终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沁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鑫龙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司前畲族镇捌柒路49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男,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鑫龙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龙冶公司)、**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23)鲁0982民初8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一、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2022年3月11日其与被上诉人***、***、***、***签订《协议书》,约定四人将涉案工程转包给上诉人施工,其据此向四人支付了100万元转让款。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与四人之间系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由于法律规定这种转让行为无效,上诉人依据民事案由管理规定,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提起诉讼,该纠纷的管辖法院适用管辖权的一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在涉案《协议书》第九条约定:“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尽力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双方的协议约定,上诉人选择自己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二、上诉人没有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一审裁定依据该案由确定管辖法院错误,本案实际涉及的是合同效力问题,并不涉及建设工程施工问题,一审法院不应当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由确定本案的事实。综上所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新泰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鑫龙冶公司、**建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查认为,***主张,鑫龙冶公司承包了山西平定汇能煤业有限公司二采区15号煤层井巷技改工程,***冶公司将该工程承包给***施工,在鑫龙冶公司与***签订的承包合同中,**建作为保证人签字认可。随后***、***、***、***四人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四人合作实施该工程。2022年3月11日***与***、***、***、***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将该工程转包给***施工,***据此向四人支付了转让款、材料款及其他投资款。由于***、***、***、***不具备施工资质,因此鑫龙冶公司与***签署的承包协议无效,从而导致***与四人签订的协议书也无效,鑫龙冶公司在此过程中存在过错,**建对该过错承担保证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当事人于2022年3月11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并由被上诉人返还转让款等。本案系***请求确认与***、***、***、***四人签订的协议书无效而产生的纠纷,根据该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将其承包的煤层井巷技改工程转包给***,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故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案件的管辖。因此,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项目所在地的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琴 审 判 员  唐 娜 审 判 员  李 莹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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