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2民初7984号
原告:***,男,1971年2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5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山西省沁水县。
被告:***,男,1970年3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告:***,男,1983年7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告:***,男,1972年6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告:鑫龙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司前畲族镇捌柒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MA2CP48G0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建,男,1979年2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新蔡县。
原告***与被告***、***、***、***、鑫龙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