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5民终20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1977年1月28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后坡村751号,身份证号4105211977********。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高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现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店上煤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51548894K。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鑫龙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MA2CP48G00。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店上煤业有限公司、鑫龙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市人民法院(2021)晋0581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432元,退还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段新娥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艺
书 记 员 申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