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晋0581执623号
申请执行人车**,男,1965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高平市。
被执行人鑫龙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77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申请执行人车**与被执行人鑫龙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高平市人民法院(2021)晋0581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车**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鑫龙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