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圃生(北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北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讼、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3民初3127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
被申请人:***(北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登记地北京市顺义区国门商务区机场东路2号,现住址南乐县智慧生态农业示范园(南乐县杨村乡二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0948723004。法定代表人:王永刚,该公司经理。
***与***(北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讼、**、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作出(2022)豫0923民初3127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被申请人***(北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和支行账号为1505********-1存款5096元予以轮候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冻结之日起计算)。***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私下和解,申请人***申请解除诉讼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和支行账号为1505********-1存款5096元予以轮候冻结的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71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武益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来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