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江克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枣强盛腾玻璃钢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洛阳江克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302民初142号
原告:枣强盛腾玻璃钢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枣强县枣强镇东马庄村。
法定代表人:户金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枣强县晓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洛阳江克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岳村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枣强盛腾玻璃钢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江克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枣强盛腾玻璃钢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枣强盛腾玻璃钢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强盛腾玻璃钢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枣强盛腾玻璃钢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