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胜煌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与洛阳胜煌渣土清运有限公司、聂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303民初4763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11月5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告:洛阳胜煌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洛龙区古城乡小营村3组461号。
法定代表人:董兴雷。
被告:聂建民,男,汉族,河南洛阳人,1958年5月10日出生,住洛阳市老城区。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黄河路南段地久商务大厦。
负责人:郑善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洛阳胜煌渣土清运有限公司、聂建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保全费3520元,由***负担。
审判长  李子鸣
陪审员  沈倩迪
陪审员  王保成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王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