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胜煌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李爱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民终4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黄河路南段地久商务大厦。
负责人:郑善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飞,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锋,河南诺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爱云,女,195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璐、张俊辉(实习),河南邦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朝良,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胜煌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古城乡小营村3组461号。
法定代表人:董兴雷,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公司)与被上诉人李爱云、董朝良、洛阳胜煌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9)豫0305民初4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4元,减半收取877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庆刚
审判员  王 睿
审判员  衡宏波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邱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