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3民初5395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11月5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登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登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9年5月10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
被告:洛阳胜煌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古城乡小营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黄河路南段地久商务大厦。
负责人:***,系该总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5年1月17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原告***与被告***、洛阳胜煌渣土清运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73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 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