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26执2013号
申请执行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市长山镇东店村东首,公民身份号码91371626MA3D××××。
被执行人山东润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韩店镇驻地以北、庆淄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056224572G。
被执行人**烽,男,198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市。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6民终16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润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烽银行存款33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