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26民初5317号
原告:**,男,汉族,居民,1985年10月1日生,住山东省宁阳县。
被告:山东润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韩店镇驻地以北、庆淄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056224572G。
法定代表人:**烽,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居民,1965年5月8日生,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润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案号为(2020)鲁1626民初5317号。在本院依法发送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成东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