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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依兰县阔达建筑施工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民辖终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79年2月26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依兰县阔达建筑施工服务有限公司,地址:依兰县依兰镇一街八委同大综合商城2层3厅。
法定代表人:刘亚力,经理。
原审被告:哈尔滨春报宏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南通大街258号船舶电子大世界西区1层105号。
法定代表人:张艳清,董事长。
原审被告:依兰县公安消防大队,地址:依兰县东顺城路145号。
负责人:金凤权,教导员。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依兰县鸿程建筑施工服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哈尔滨春报宏科技有限公司、依兰县公安消防大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2020)黑0123民初328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称:哈尔滨春报宏科技有限公司同被上诉人依兰县阔达建筑施工服务有限公司之间应认定为合同关系,合同约定管辖有效,且上诉人同被上诉人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应该按照普通管辖原则,由上诉人住所地南岗法院审理本案。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中确定的施工地点为依兰县。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依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葛保滨
审判员  周志杰
审判员  赵 蓉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班红叶
书记员贾晓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