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27诉前调确1262号
申请人:淳安县垒佳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涌金路158号4幢632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浙江信铠水利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宋村乡云港口村宋村乡物流中心3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淳安县垒佳运输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浙江信铠水利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淳安县垒佳运输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浙江信铠水利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0月30日经淳安县威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浙江信铠水利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淳安县垒佳运输有限公司运输费72452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淳安县垒佳运输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浙江信铠水利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经淳安县宋村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