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84民初11033号
原告:河南豫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郭店镇豫04公路南侧、开发区道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058785226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民,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中亚园林景观发展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街办事处徐东二路sbi创意园一栋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682320588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住新密市。
原告河南豫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亚园林景观发展武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河南豫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豫鼎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浙江中亚园林景观发展武汉有限公司、***的起诉,属于自由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豫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324元,减半收取13662元,由原告河南豫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