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亚园林景观发展武汉有限公司

武汉中桠意境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中亚园林景观发展武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5民初14号
原告:武汉中桠意境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58号人信汇6栋14层22室-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07774942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浙江中亚园林景观发展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薇湖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682320588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中桠意境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亚园林景观发展武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中桠意境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中亚园林景观发展武汉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中桠意境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中亚园林景观发展武汉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37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武汉中桠意境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