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05财保20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中桠意境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58号人信汇6栋14层22室-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07774942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中亚园林景观发展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薇湖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682320588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武汉中桠意境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中亚园林景观发展武汉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2017)鄂0105财保20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浙江中亚园林景观发展武汉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182,000元财产,执行中实际冻结该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58,803.94元。武汉中桠意境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中桠意境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要求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中亚园林景观发展武汉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182,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中桠意境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