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民初1967号
申请人:长沙市望城区梓萌建材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胜利组(李云辉私房)。
经营者:胡伟香,女,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担保人:易坤,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被申请人:浙江中亚园林景观发展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纱帽镇薇湖路**。
法定代表人:曹亚平。
申请人长沙市望城区梓萌建材店与被申请人浙江中亚园林景观发展武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市望城区梓萌建材店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中亚园林景观发展武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易坤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交保全担保书,以其名下坐落于长沙市望城区××栋房产(权证号为:望房权证高字第7××3号)为申请人长沙市望城区梓萌建材店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市望城区梓萌建材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担保人易坤名下坐落于长沙市望城区××栋房产(权证号为:望房权证高字第7××3号)交易处分权,期限为3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中亚园林景观发展武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申请人长沙市望城区梓萌建材店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燕青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思佳
书记员 费雨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