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亚园林景观发展武汉有限公司

浙江中亚园林景观发展武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民初196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市望城区梓萌建材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胜利组(李云辉私房)。

经营者:胡伟香,女,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担保人:易坤,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被申请人:浙江中亚园林景观发展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纱帽镇薇湖路**。

法定代表人:曹亚平。

原告长沙市望城区梓萌建材店与被告浙江中亚园林景观发展武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原告申请于2021年3月24日作出(2021)湘0112民初1967号民事裁定,冻结担保人易坤名下坐落于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栋房产(权证号为:望房权证高字第7××3号)交易处分权,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中亚园林景观发展武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21年4月27日,申请人长沙市望城区梓萌建材店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2021)湘0112民初196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浙江中亚园林景观发展武汉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市望城区梓萌建材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担保人易坤名下坐落于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栋房产(权证号为:望房权证高字第7××3号)交易处分权;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中亚园林景观发展武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燕青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思佳

书记员 费雨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