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亚园林景观发展武汉有限公司

长沙市望城区梓萌建材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民初196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中亚园林景观发展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纱帽镇薇湖路**。

法定代表人:曹亚平。

被申请人:长沙市望城区梓萌建材店,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胜利组(李云辉私房)/div>

经营者:胡伟香,女,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原告长沙市望城区梓萌建材店与被告浙江中亚园林景观发展武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原告申请于2021年3月24日作出(2021)湘0112民初1967号民事裁定,冻结了浙江中亚园林景观发展武汉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武汉梨园支行7382××××0941_000001账户、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水岸星城支行4205××××0615_1账户、在华夏银行江汉支行1115××××2288账户、在招商银行武汉分行水果湖支行1279××××0101_60000账户的银行存款270000元。2021年4月2日,申请人浙江中亚园林景观发展武汉有限公司以其在中信银行武汉梨园支行7382××××0941_000001账户上已足额冻结保全标的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中国建设银行武汉水岸星城支行4205××××0615_1账户、在华夏银行江汉支行1115××××2288账户、在招商银行武汉分行水果湖支行1279××××0101_60000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中亚园林景观发展武汉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浙江中亚园林景观发展武汉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水岸星城支行4205××××0615_1账户、在华夏银行江汉支行1115××××2288账户、在招商银行武汉分行水果湖支行1279××××0101_60000账户存款27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燕青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思佳

书记员 费雨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