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亚园林景观发展武汉有限公司

武汉中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浙江中亚园林景观发展武汉有限公司、武汉广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05民初1833号
原告:武汉中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走新路601号(13)。
法定代表人:余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进军、张陈,系湖北陈重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浙江中亚园林景观发展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南区纱帽镇薇湖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曹亚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美、李霏,系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广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398号。
法定代表人:陈汝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劲松、姬建生,系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中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亚园林景观发展武汉有限公司、武汉广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中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发现案件遗漏了重要的被告,且为了追加新的被告,有的证据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中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中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959元,全部退还给原告武汉中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李 琳
人民陪审员  周洪元
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邱可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