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亚园林景观发展武汉有限公司

中桠意境园林有限公司、浙江中亚园林景观发展武汉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12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桠意境园林有限公司(原武汉中桠意境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四新北路111号绿地国博广场2号楼20层办公7号-2。
法定代表人:李玉芳,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中亚园林景观发展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薇湖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曹亚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广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398号。
法定代表人:李郎,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桠意境园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中亚园林景观发展武汉有限公司、武汉广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1)鄂0105民初4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桠意境园林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桠意境园林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陈继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一凡
书 记 员 罗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