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恒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恒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和甘肃盛世豪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盛世豪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皋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1民辖终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恒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盛世豪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盛世豪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皋兰分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甘肃恒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盛世豪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盛世豪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皋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2016)甘0122民初67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甘肃恒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已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上诉人在举证期限内未提起反诉,其在此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在还款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解决争议的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磊
代理审判员芦卫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