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奔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焦作市奔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803民初863号
原告:***,男,194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焦作市中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作市中站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豫粮大厦**及东配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莹莹,***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奔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政二街931号
法定代表人:秦新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4年6月7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男,196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原告***与被告***、**、焦作市奔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2870元,减半收取为1435元,由原告靳**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