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8执437号
申请执行人*汉宇晟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市新洲区邾城街联盟村。
法定代表人*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杰、***,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焦作市奔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政二街931号。
法定代表人秦新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男,1979年8月14号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汉宇晟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作市奔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汉仲裁委员会(2018)*仲裁字第000003339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汉宇晟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作市奔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号自愿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汉宇晟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仲裁字第000003339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