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豫0803民初92号
原告河南鑫诚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诚公司)与被告***、林小林、焦作市奔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奔骋公司)、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燕赵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阳、宰晶晶,被告***,林小林,奔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林,燕赵财险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驾驶车辆撞到原告鑫诚公司的广告牌立柱,造成立柱损坏及因立柱损坏而紧急停电导致正在烧制的耐火砖部分损坏。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因被告***驾驶的豫H×××**号车辆在被告燕赵财险投有交强险及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故应由被告燕赵财险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林小林进行赔偿,由被告奔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要求赔偿广告牌北立柱重建或维修造价费用73595.02元、鉴定费25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赔偿道路交通安全人工看护、警示标志及警示安装费48990元、工程监理费11228元、路政等审批费2000元及交通费10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赔偿停电损失345000元,结合庭审情况,该次交通事故与该项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在发生本次交通事故的当时,原告是为了防止造成可能的更大的安全事故,因此,紧急停电是慎重和必要的,停电后造成生产损失也是必然的,但原告要求的停电损失应扣除购买生产耐火砖的熟料91800元为宜,故原告的停电损失应确认为25320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以上损失合计351795.02元。因上述损失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故应由被告燕赵财险进行赔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现场照片、***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及驾驶证各1份、河南众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意见书各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提交的施工合同一份、焦作建效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证明一份,因被撞的广告牌北立柱并没有实际重建和维修,故原告仅提供施工合同及监理公司证明不能证明道路交通安全人工看护、警示标志及警示安装费为48990元,工程监理费为为11228元,路政等审批费为2000元及交通费为1000元,故在本案中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对原告提交的现场照片2张、耐火砖照片6张、供电线路图1张、停送电安全作业许可证1份、紧急停电通知1份、索通公司焙烧炉低蠕变砖买卖合同、原告2020年五月份生产计划、原告2020年5月2、3、4、5、6日装窑日报表和2020年5月8、9、10、11、12日入库单各1份、索通公司发票1张,结合证人石某的证人证言以及河南众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意见书,能够证明因广告牌北立柱被撞坏后,原告为避免造成可能的更大安全事故紧急停止使用位于广告牌上方的用于生产的高压线路,造成正在烧制的耐火砖损坏170余吨的事实。对原告提交的鑫诚公司与博爱县梦飞建材门市部签订的购销合同、发票和入库验收单各1份,结合庭审情况,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其所诉称的因停电造成不合格耐火砖的残值。对被告奔骋公司提交的鉴定征求意见稿1份及立柱加固方案征求意见稿1份,因系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的征求意见稿,并不是最终的鉴定意见,故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燕赵财险提交的综合商业保险条款1份,因不能证明该证据上所载的条款已经告知投保人,故该条款无效,不能证明被告燕赵财险对原告所主张的停电停产不应承担,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7日,被告***驾驶车牌号为豫H×××**号大货车沿中站区焦克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原告鑫诚公司门口时,未确保安全与花池内的广告牌立柱及植物相撞,造成被告车辆、原告广告牌以及花池内植物损坏,***受伤,经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中站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为被告林小林,挂靠在被告奔骋公司经营。该车辆在被告燕赵财险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对被撞坏的广告牌立柱,经河南众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鉴定,鉴定意见为:应对广告牌北立柱地面以上采取拆除重建措施,工程造价费用为73595.02元,花费鉴定费25000元。广告牌北立柱被撞坏后,原告紧急停止使用位于广告牌上方的用于生产的高压线路,造成正在为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烧制的耐火砖损坏170余吨,原告与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所签购销合同中约定每吨耐火砖的价格为2030元。烧制耐火砖所用的三级熟料的价格为每吨540元。
一、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河南鑫诚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各项损失351795.02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鑫诚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8868元,减半收取为4434元,由原告河南鑫诚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26元,被告林小林负担31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耀军
法官助理王皓
书记员赵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