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802民初5221号
原告:***,男,195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焦作市奔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民主南路1319号解放区综合服务产业园区A座11楼11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焦作市奔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425.39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