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3民初29843号
原告:三河市塞维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迎宾南路东侧、南横三路北侧天洋城4代商业第SOHO5号楼01单元03层03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3363379503。
诉讼代表人:河北唤民律师事务所,三河市塞维测绘有限公司清算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唤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下宏图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融慧园6号楼3-6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399067644E。
法定代表人:吕晟,职务不详。
原告三河市塞维测绘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下宏图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三河市塞维测绘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三河市塞维测绘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白云
书记员*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