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21645号
原告:王万林,男,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上海统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新团路200号第5幢。
法定代表人:姚文峰。
原告王万林与被告上海统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以被告已经支付原告款项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万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武春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陆馨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