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耀森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耀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1081民初16248号
原告: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省温岭市。
法定代表人:许敏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肖梦,浙*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耀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耀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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