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祥嘉流体控制系统有限公司

天津祥嘉流体控制系统有限公司、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1民初8688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祥嘉流体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西青汽车工业区开源路1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566143051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经济开发区杨山路1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50041506E。
法定代表人:*军亮,董事长。
申请人天津祥嘉流体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15565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