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81民初11374号
原告:江阴市鑫裕锻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65897286J,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龙东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徐静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嘉流体控制系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566143051F,住所地天津市西青汽车工业区开源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陶忠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阴市鑫裕锻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嘉流体控制系统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江阴市鑫裕锻件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嘉流体控制系统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审理中,原告江阴市鑫裕锻件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嘉流体控制系统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鑫裕锻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63元,减半收取918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81.5元(原告江阴市鑫裕锻件有限公司已预交23363元,本院予以退还9181.5元),由原告江阴市鑫裕锻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巴益军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蒋磊君
书 记 员 施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