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2民初1856号
原告:天津市印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创意产业园区津沽路18号11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596114796F。
法定代表人:程林娟,经理。
被告:***嘉流体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西青汽车工业区开源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566143051F。
法定代表人:陶忠海,经理。
原告天津市印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嘉流体控制系统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印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6.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王 好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金富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