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祥嘉流体控制系统有限公司

某某嘉流体控制系统有限公司、陕西沃泰阀门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津0111执恢10号
申请执行人:***嘉流体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汽车工业区开源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陶忠海,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沃泰阀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路长庆兴隆园小区2区22幢10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户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嘉流体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沃泰阀门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实际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1民初80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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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姚文波
审判员  田宝坤
审判员  王俊卿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