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核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增欣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中核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4民初8748号
原告:上海增欣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及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某某。
被告:天津市中核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某某。
原告上海增欣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中核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间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增欣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上海增欣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林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