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立新机液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江西立新机液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杭州久隆传动机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1121执1316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立新机液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开发区龙大路,组织机构代码证78980546-1。
法定代表人:邵立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杭州久隆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建国南路243-245号5D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73153148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1121民初43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杭州久隆传动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杭州久隆传动机械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41,992元及利息,案件诉讼费38,880元并承担执行费529元,共计81,401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杭州久隆传动机械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1,401元及利息或提取等额收入。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杭州久隆传动机械有限公司存款或提取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江西)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