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民终20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立新机液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经济开发区旭日片区龙翔大道**。
法定代表人:邵立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步军,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志民,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邢台市春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任县邢湾。
法定代表人:张占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辉,河北华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立新机液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省邢台市春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人民法院(2020)冀0526民初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案涉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二审期间,江西立新机液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出质量鉴定申请,为查明案件基本事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决定发回一审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人民法院(2020)冀0526民初1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西立新机液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7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苏运平
审判员 吴俊华
审判员 魏如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田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