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创博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联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创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2民初522号
原告:杭州联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紫金观巷26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柴雪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彩霞,女,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深圳市创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乐群社区银田共乐工业区36号A1410国汇通商务中心4楼410。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联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创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原告杭州联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联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