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302执2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代王街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529452049X5。
法定代表人李宏安,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6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0739622350L。
法定代表人刘跃辉,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25日扣划被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781.6元(扣除申请执行费48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47301.6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甘0302民初23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仲述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