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4民初14983号
原告:**,男,198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峰,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北口。
法定代表人:王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进军,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代王街办。
法定代表人:李宏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阳,女,199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娥,女,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雷丹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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