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共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1655号
原告:**,男,198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奇,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告: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代王街道办。
法定代表人:李宏安。
被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北口。
法定代表人:王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俊军,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佩,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496元,全额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赵兴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邓雪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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