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5民初1687号
原告: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代王街办。
法定代表人:李宏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秋俊,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该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彩燕,女,198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该公司。
被告:***,女,1996年7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女,1968年12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西安市碑林区。
原告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海龙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海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