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陕01执保292号
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申请人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龙门秦东物流有限公司、陕西秦东实业有限公司、***、韩城龙门秦东散煤配送中心、薛林伍买卖合同纠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2020)陕01民初88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六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
一、查封被申请人***(公民身份号码:612102197009123118)名下位于西安市新城区公园北路南段1号5幢11408室,建筑面积为68平方米,规划用途为住宅,不动产权证书号为1150108025-13-1-5-11408~1的一套房产。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10月26日至2023年10月25日。
三、上述房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办理转让、质押或设置他项权利等手续。
附:本院(2020)陕01民初881号民事裁定书壹份。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经办人:苟卫民地址:西安市二环北路东段139号
联系电话:029-87658307邮编:71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