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202民初381号
原告:武汉美斯坦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特**武汉国际企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海克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珈利、袁纷纷,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咸宁职业技术学院。
住所地:咸宁市咸宁大道**
法定代表人:高焕清,该学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月,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武汉美斯坦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咸宁职业技术学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武汉美斯坦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协商处妥为由撤回对被告咸宁职业技术学院的起诉,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美斯坦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美斯坦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咸宁职业技术学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32.5元,由原告武汉美斯坦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饶智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饶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