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悦九洋科技有限公司

***与北京**九洋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47732号
原告:***,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蕾蕾,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九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东街11号2层2560室。
法定代表人:贾耀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停,北京安科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九洋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黎 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