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华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天津市华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天津缘美雕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0民初4409号
原告:天津市华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754846707K),住所地河东区新兆路惠森花园1-2-底商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法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缘美雕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MA05J3LX7D),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平盈路8号服务滨海委2268室。
法定代表人:**普,该公司经理。
原告天津市华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缘美雕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华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华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华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9.5元,由原告天津市华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