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02民初1022号
原告:天津市华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区新兆路惠森花园1-2-底商0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2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敦华市。
原告天津市华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处于新型冠状病毒防疫时期,疫情结束时间尚不明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当中止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辰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