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华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天津市华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02民初8729号
原告:天津市华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新兆路惠森花园1-2-底商0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征,天津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7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湖北省宜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华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顺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华顺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赔偿华顺公司损失142531元;2.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华顺公司于2013年雇佣**从事业务工作,华顺公司在与天山集团天津分公司进行业务合作时安排**与天山集团部分项目进行对接,后由于**工作失误,多个项目的相关单据未经天山集团签字确认,导致华顺公司40余万元项目款至今未能收回,给华顺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对此,**于2017年3月30日承诺对华顺公司进行赔偿,但**一直未履行承诺,故华顺公司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津劳人仲裁字〔2018〕第75号《裁决书》确认华顺公司与**之间系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4月6日解除,据此,**在出具《天山集团(天津公司)欠款明细及工作交接详细情况》时双方并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故上述《情况》出具时双方并非是平等的主体,故不应受民法的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华顺公司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案中依法应当驳回原告华顺公司的起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天津市华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151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狄梅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吴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