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02民初4274号
原告:天津市华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华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职工,住湖北省宜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鑫旭,天津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华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华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华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天津市华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